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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案例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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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員工被行政拘留,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?
    發布日期:2016-02-17     發布者:藍海股份     瀏覽量:9703

    【案情簡介】

     張某是某公司員工,合同期內因在社會上打架斗毆,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。該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,立刻與張某解除了勞動關系。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于是申請勞動仲裁。

    【爭議焦點&裁決結果】

    本案的爭議焦點:企業員工被公安機關拘留,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?

    張某認為,自己被行政拘留并沒有違反公司相關規定,更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,公司不能隨意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。

    公司認為,張某因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,影響公司形象,不適合繼續留用,于是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。

    仲裁庭審理過后認為,企業不得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張某被行政拘留并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,該公司不得以張某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但可以在張某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,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。

    【案件評析】   

     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
    ……

    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
    公司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,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9條第6款規定,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,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然而,根據有關規定,“被追究刑事責任”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,包括被判處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及緩刑、無期徒刑、死刑(死緩)等。而本案中,張某是因違反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而被行政拘留,未達到“被追究刑事責任”的嚴重程度,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
    進一步分析,根據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勞部發[1995]309號)第28條規定: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、拘留或逮捕的,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,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。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,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。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,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,可由其依據《國家賠償法》要求有關部門賠償。該公司雖然不能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可以在張某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,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。

    (文章內容有刪改,轉自華律網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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